(題圖是手繫紫絲帶心繫K小姐)
文 / 黃美鳳,香港基督徒學會事工幹事(社會牧職)
K小姐遭遇教內性暴力侵犯,林以諾牧師在佈道會上將不同性傾向人士等同罪犯、絕症病人,兩宗事件皆引起教會熱烈的迴響。表面看來這兩次是教內性欺凌的獨立事件,但教會絕不能掉以輕心,以免溫水煮蛙,發展成「性欺凌」文化。
當我們以為不該出現「性欺凌」的地方,偏偏成為「性欺凌」的溫床。教會教導會眾要順服和沉默,卻往往助長了教內「性欺凌」文化的出現而不自覺,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
近日教內發生了兩宗事件,第一宗是K小姐遭遇教內性暴力侵犯。K小姐指出事發當日已在台灣報案,想不到回港後有牧者勸止她報警。據報她所參加的商人團契的總監竟以一句「關我咩事」來回應教內外的質詢。牧者的態度令人唏噓。幾乎在同一時段,林以諾牧師在佈道會上公然歧視不同性傾向人士,把他們比喻為「竊賊」,並指他們要「自首」。
以上兩次事件表面看來沒有關連,但假如林牧師對「性罪行」如斯疾惡如仇,為何有一宗明顯的性罪行在教會發生了,求助人K小姐已公開向教牧發出呼求了,林牧師卻至今沒有聲嘶力竭為她伸張公義,更沒有率先勸戒犯事者自首?反之,不同性傾向人士在沒有侵犯任何人的情況下,竟未經審判便被定罪!事件只會令公眾人士誤解,以為教會欲把教內性醜聞轉嫁在性小眾身上,有轉移視線之嫌。
教會作為公共空間,應如何理解「罪」?
羅馬書三章23節說「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欠了神的榮耀!」當基督徒提出人有「罪」,可要非常謹慎,必須清晰教義上說的「罪」和地上的「罪」是兩個截然不同的系統。意思是地上的罪行,我們不能以宗教理由開脫,反之,宗教意義上的罪,也不可比喻作地上的罪行而要求人家去自首,這只會令人啼笑皆非。
教義的罪是指向人性深層的罪性,某程度表達了「人性本惡」,並需要在宗教上尋求救贖;地上的罪則指向犯罪者的行為違反法律而需要接受制裁。從教義理解罪,按神學家保羅田立克所指是人與神的「割離」,意思即是「人割離了與神在本質上的聯合,乃是罪的根本性質。」這裡所指的罪並非道德行為,而是指普遍的人性。在割離的狀態中,人成為了他自己及世界的中心,取代了神的位置,是一種人性的「驕傲」(hubris),因此人需要謙卑歸回與神聯合藉此得以救贖。教會講論罪之目的是要重申基督以一個無罪之身為世人被釘死,提醒在地上沒有一個義人,人不要驕傲自義。基督耶穌的救贖,使人可白白稱義,也是教會為世人帶來好消息的使命。
至於K小姐事件中的X先生所犯的是地上的罪行,他必須負上刑責接受法律制裁。這個時候我們不可能搬出宗教意義的罪來說人人皆有罪以求開脫。宗教豁免權不是特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督徒不能例外。「豁免」是公民社會對宗教自由的寬容,為了方便宗教人士舉行禮儀及傳揚經典,為何社會給了教會寬容但教會反而不能對社會的多元予以同樣的原則?我們要謹慎,切勿誤把豁免權變成了公然歧視異己的特權。
可能有人(包括林以諾牧師)誤以為教會是私人場合,講論什麼都不構成問題,甚至公然歧視女性或性小眾都是可以的,因為教會有相關之豁免權。不過,以下問題有待澄清:教會是否私密場所?當我們說教會的門是「開放」的,任何人都可進前來見主面,按經典的教導這是指「凡叩門的,給他開門」,由此理解教會應為公共空間而不是私人會所。教會既是公共空間,言論當然要向公眾負責,不能只限於基督徒。
性欺凌 零容忍
本來人類的性及身體是上主所賜與生俱來的「內在知識」,可以理解為上主創造的啟示,成為人自我探究,作神學及信仰反思的資源。性知識的普及並不叫人擔心,真正要人擔心的是教會談「性」色變的態度。值得我們反省的是這些本來是開明教育的題材,無端增添了不必要的神秘感和禁果色彩,致使失卻了對人與人、人與神在關係認知上的意義。
學會與基督教協進會的性別公義促進小組、基督路小教會、眾樂教會及九龍佑寧堂等合辦研討會「教會姑息強暴行為?」(2012.6.6),提出教會需要有性別公義教育及指引。其中一個合辦的團體基督路小教會,以紫色絲帶表達教會應該起來以K小姐為念,提醒以教會反對「教會內的性暴力及欺凌」。加拿大在1991發起白絲帶運動,表示男性不應對「男人加諸女人的暴力」保持沈默,男性應該參與終止婦女承受暴力的運動。基督教強調「沒有一個義人」,就讓紫絲帶成為一個提醒,由教會擔當不再恐同、不容欺凌的性文化和平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