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散者讓宗教自由飄揚 (2011.4)

文 / 黃美鳳,香港基督徒學會事工幹事(社會牧職)

九龍清真寺暨伊斯蘭中心、亞太傭工協會(APMM)、印尼傭工協會(AIMW)、九龍佑寧堂、尋道會 (UUHK) 與本會於今年的1月至4月,合辦了名為「跨宗教對話──流散者在港的福祉」座談會系列。舉辦是次座談會的目的,是要體現民主社會對宗教自由的維護,並期望透過伊斯蘭教和基督宗教之間的對話,表達包容、非暴力等的宗教自由精神。我們關懷的對象是一群來自亞太地區,包括印尼、菲律賓、斯里蘭卡、印度、泰國及尼泊爾的流散者。

流散者 (Diasporas) 一詞,根據《宗徒大事錄》的記載,是指早期教會一群散居在羅馬帝國各個城鄉中的「希臘化猶太人」,他們雖然離開家園,寄人籬下,遵守羅馬的法律,但他們仍然希望繼續在自己的信仰文化的薰陶下成長和生活。受著全球化影響的後現代社會,流散者指涉的人口流散範圍愈來愈廣闊,所涉及的種族和文化也越發多元,充分體現宗教在世界的流動性。現時香港有30萬來自南亞地區的流散人口,他們因為貧窮、失業、甚或失去土地,生活無以為繼而被迫漂泊異地,在陌生人的家中打工,身心靈承受與自身的信仰文化的嚴重割裂和衝突。然而宗教對話,可以讓社會裡以及某些家庭中存在著不同種族、文化及信念的人,藉著和平交流而連結起來,共同發掘生活中的智慧,分享造物主的慈悲與大愛,並反思生活中的各種際遇和安排是否合乎公道。

透過對話,我們體會到宗教自由隱含著兩個重要的面向:一,當權者必須致力維護社群應有的權利,如《香港人權法》和《基本法》均賦予港人信仰的自由及進行宗教活動等權利;至於在國際層面,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公約》清楚訂明必須保障各人的宗教信仰及良心自由等權利。二,是民間面向,即不同宗教團體之間能否彼此尊重,互相為對方創造平等機會和條件,讓不同的信眾能於生活中各自踐行信仰自由。

民政事務局回應美國國務院於2000年發表的《國際宗教自由報告》時,同意報告中評論香港「政府在各階層全力保障宗教自由,及不會容忍政府或民間危害宗教自由的行為。」(1)這種評論本是可喜的,不過根據民政事務局的資料,香港約有43%的人口有宗教信仰,其中兩個最主要的宗教是佛教與道教,估計兩者合共有200萬信眾,共用寺廟約600座;新教基督徒約35萬名及羅馬天主教徒約45萬名,合共80萬信眾,約有800座教堂及禮拜堂;至於25萬名伊斯蘭教徒,則只有5座清真寺。以上的數字比例反映了資源不均,假如宗教是受到社會及政府的尊重,為何會出現這種情況?雖然任何宗教團體皆可以用民政事務局的擔保以申請低於市價的土地,但是要獲得土地審裁處的批核之餘亦要面對競爭劇烈的地產市場,資源先天不多的宗教團體自然無法取得更多用地以回應信徒的需要。

當宗教團體提出宗教自由的訴求時,總是會為其信仰群體爭取利益,例如97回歸時基督徒聯署爭取宗教自由的聲明中,臚列了教會在殖民政府管治時所享有的自由,並希望特區政府繼續予以保障。筆者無意否定當中的需要,只是發現當為一己努力的同時,基督徒團體卻鮮有體恤其他信仰者的缺乏而為他們作出相應的爭取行動。基督徒應該認知基督宗教因歷史因素而享有特權,能夠擁有更多的社會資源和發展機會,但我們也要不斷省察自己有否被宗教優越感沖昏頭腦,是否只忙碌於建立社會地位,我們又是否甘願為了別人的福祉而捨棄一些特權,為流散者──「異教徒」發聲及聆聽他們的需要,特別是流散在港的少數族裔和外藉傭工等。

是次跨宗教對話系列讓與會者相信,宗教對話的迫切性,不應只是停留在文化學術交流,而是深入生活的細節,如工作待遇、衣著及飲食、甚至人權和種族尊嚴等應有的宗教及良心自由。在其中一次的座談會上,一位來自印尼的伊斯蘭教年青女子,講述自己經常遇到饑餓的問題。食物在她看來不單是基本需要,更有特殊的宗教意義,可是她的僱主不容許她為自己預備合適的食物,被迫要吃混有豬肉的餸菜。為了踐行信仰對食物的嚴格要求,她唯有忍受饑餓,最終令健康出現問題。可見宗教文化差異足以構成家人與家傭之間產生不必要的誤解和嫌隙,難以建立互信基礎,與此同時,亦反映了我們的社會在面對當前多元宗教的處境,未有適切而全面的通識教育和公民教育。因此除了不同信仰團體要繼續致力促進溝通和彼此尊重,讓不同的信眾能於生活中各自踐行信仰自由之外,政府落實宗教自由,制訂配合不同宗教生活方式的社會政策及僱傭條例,實在是刻不容緩。

注釋:

1. 參考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009/06/09061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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