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 ─ 教會與他者的關係

本文原刊於2011年10月《學會報》36期,作者為本會事工幹事鄧穎暉

法津改革委員會屬下的「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就如何監管慈善組織在6月推出諮詢文件,期望透過訂立新的法例,重新釐定慈善組織的定義,並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以統合監管慈善組織的工作。文件中就慈善宗旨的定義羅列了不少建議,然而,惟獨促進人權一項,小組委員會認為需諮詢公眾的意見。這一「小動作」顯示出,政府對於把促進人權納入慈善宗旨有所保留。此外,慈善事務委員會集「大權」於一身,擁有調查及取消慈善組織註冊的權力,甚至可以「行政混亂」等模糊原因為由,進行一系列的舉措,例如委任董事進入慈善組織的董事局、接管組織的財產及辭退高級職員,這些也是使人毛骨悚然的地方。

民間團體關注豁免稅收 ( pegasusblog 圖)

民間團體關注豁免稅收 ( pegasusblog 圖)

事件引來不少地方教會的關注,有擔心因詳列工作與財政報告會讓敏感的事工曝光(例如內地事工),亦有部分地方教會擔心會否因為參與人權有關的工作(縱使是佔教會事工的少部分)而面對慈善組織資格被取消的危險。當然,慈善事務委員會的權力之大亦使地方教會感到「不可思議」,甚至認為是校本條例的翻版。有地方教會人士更明言,從內地官員口中聽到慈善法之後便是宗教局的成立(蘋果日報8月12日的報導)。姑勿論這些傳言孰真孰假,中央政府以及特區政府欲進一步監管宗教組織和民間團體卻是不爭的事實。

教會對於慈善法的「威脅」帶來關乎本身存在的問題而作出關心及發聲是很自然的事,然而,教會在關心慈善法的實施之同時,當中有沒有帶著一份對他者的關懷?其實在這次諮詢中,除了教會亦引來甚多民間團體的視線,尤其現時參與甚多人權工作而在稅局條例底下獲得免稅的團體。她們參與很多對社會意義重大的工作,為人的尊嚴、少數群體的福祉、社群間的平等而努力不懈。教會有沒有想過為這些組織發聲?教會關心自己的存在及為此發聲是無可厚非,但如果教會是潘霍華所說的「與他者共在」及為他者 (being with/for others) 的話,為他者發聲便是教會不得不作的思考與實踐。故此,慈善法對其他民間團體以至整個公民社會的影響及它為社會帶來什麼變化,這些變化是否讓社會走向上主國的價值是教會最重要的關懷,跟著才是教會的生存問題。這是關心上主的使命先於教會的存在。

說到底,慈善在基督宗教的視角看,不就是「愛」嗎?「愛鄰舍如同自己」,如果我們在慈善法的討論上沒有了他者,沒有了鄰舍,恐怕不是一個屬於基督宗教的討論。討論「慈善」不能沒有「慈善」的德性,教會最重要的可能不是討論了什麼,而是成為了怎樣的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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