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平等機會委員會《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原定10月7日屆滿,但由於網站負荷過重無發登入,平機會宣布將期限延至10月31日。
平機會《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件,除建議將現有《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合併為一,亦提出應否立法保障新移民及遊客免受歧視。
不少團體及網民擔心修訂法例保障新移民、旅客及擁有事實婚姻關係人士免受歧視,在期限前夕紛紛經網站表達意見,令平機會電腦伺服器不勝負荷。
學會亦趕在公眾諮詢期滿前呈交了一份建議書,反映本會的關注和意見。
香港基督徒學會是由個別人士組成的獨立基督教團體,致力推動信眾參與民主發展、關注人權及促進平等和公義的社會,盡公民的本份。本會深信人人按上主的形象受造而平等,共享地上資源及在免於歧視的生活中享有平權。
本會對平等機會委員會(下簡稱”平機會”)審時度世與時並進,為促進平等社會對實施已久的歧視條例,進行檢討及公眾諮詢,這亦是多年來民間團體對條例修訂更新的期待,為此深表歡迎。
但對於平機會過於簡化地將現行的四條條例,即諮詢文件內第二部份的A,B,C,D項,在沒有嚴謹就各項條文作獨立研究及整理,完全忽略了條例之間存在的矛盾,而新加入的細節部份,亦未有彙集民間團體對條件修訂的意見,使四項條例欠缺理順以致難於合併,令人感到十分可惜。為此,本會提出以下四項建議及兩個問題,請平機會予以書面回覆,詳情如下;
本會的四項建議:
一、檢討理據不足
在檢討理據中,有指「參考國際的司法管轄區發展及制定歧視法的經驗和法例」,原則上是可接受和理解的,但本地實行十多年的具體經驗、案例數據及成效得失等皆欠奉,顯得理據不足。在地經驗及條例運用的案例,及與本地人權法例的互補等,是寶貴而充分的理據必須提出在檢討及修訂之中,否則不夠全面且嚴重乏視了社會民情及文化差異,這與諮詢文件中提及當年草擬法例過程零碎及片面的做法類同。在此,盼能以本地立法的基礎進行全面研究提出檢討及修訂建議。
二、相關的研究參考不足
文件提出參考英國《2010年平等法案》合併當地所有歧視法例,但如此大規模的合併,過程及困難的周詳考究為何呢?平機會似乎未有提供有關案例及詳細研究資料以供市民查閱,相信當地政策亦非一蹴即至,例如怎樣令當地市民接受新增的條文或擴寬保障群體呢?如文件所提及的”基於性傾向、性別認同及年齡等”以及如何處理宗教排斥等具體處境呢?這方面的關鍵措施是本地立法的具體藍本,為何未有夾附在諮詢文件內,以致令人感到有關合併欠缺框架,將條例之適用範圍無限擴張,實非明智的做法,也非歧視法例的本意,保障是有特定的群體和特定的範圍以作法例的框架,方能有助民間討論及參考。
三、意見及投訴機制的漏弊
關於問題6
檢討內容乏略了投訴機制的漏弊,過去婦女團體就「性別歧視條例」所提出的漏洞,尤其是僱傭範圍的性騷擾重災區舉證困難及反映了僱主僱員之間權力不均的問題,也有受害者因不認識平機會而感投訴無門。在是次的諮詢內容卻沒有針對每項條文的不足予以檢討,也沒有就平機會的角色及投訴效能作出檢討,包括處理程序、檢舉困難或成功案例、公眾教育、數字及個案紀錄等提出改善的誠意,只著眼於賠償而不探討具體執法成效,賠償流於陪襯角色包裝法例卻沒達到實際用途及指標。
本會同意將「婚姻狀況」修訂為「伴侶關係狀況de facto partner」保障有事實關係的人士。請在條文中剔除「婚姻」二字作為界定人權的基本定位,因過去這種表達給予已婚人士「光環」誤解了婚姻等同「特權」,而令致選擇單身、非婚關係以及單親家庭等排斥在歧視條例的保障以外,並以婚姻合理化這種的歧視行為。法例的定義之修改,目的是要將未能享有平等機會的人被照顧及改善保障範圍的不足,而非為婚姻或家庭作定義,反之是因應「人權保障的需要」而提供一個合符現狀及更準確之描述。
C. (ii)「事實婚姻關係及前度關係」用詞不一致(涉及第6、8、9條問題)
「事實婚姻關係」一詞似乎在現有本地法例的框架中較少提及,作為新增條文的用詞在現階段是否合適?在公眾教育不足的情況下又是否達至充分理解呢?根據現有條例第189章「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下簡稱”家居暴力”)」,第二條所採取的釋義及適用範圍中已顯示了「家庭及同居/前度關係」等類近條文,倘若基於法理詞彙一致性。在家庭崗位之下按家居暴力條例內賦予的法律保障,納入相關的歧視條例之適用範疇,本會認為是合理的做法亦表示歡迎。但如何落實執行,促請平機會列明具體建議。為減低混淆,本會建議將此項目修改為:「按照《香港條例第189章》所列受保障之事實關係de facto relationship」,代替「事實婚姻關係及前度關係」,以提高公眾認受程度及免除不必要之揣測。
D. 種族(涉及問題11-16)
「少數族裔」身份的定義及地區保障範圍,是否凌駕於入境條例及人口政策等措施呢?在諮詢文件中卻完全被模糊化,令人感到不安。
首先,就有關新增的「保障特徵」,第8(3)(b)至(d)條訂明,提出的類別(2.61)(b)項有關的人──(ii)居留權、(iii)入境逗留規限;及(C)項有關居住年期或公民身份等,這些身份是否指涉「新移民、準來港人士、港人內地子女、尋求庇護難民及難民」等人士呢?並針對他們的較差待遇主要來自政府部門設置關卡,在「沒有發出身份證」的情況下,使其不能工作、不能參與義工及使用社會服務、入住公營房屋方面受歧視呢?他們的基本人權及身份刻實均受到當局的措施阻延,以致無法得到合理對待,平機會是否期望將他們列入「種族歧視條例」保障範疇呢?由於諮詢文件未有清楚闡述是指哪一類人士及哪一類情況,本會因而難以作出準確的判斷及提出建議。再者,由於「保障特徵」含糊不清引起公眾誤解,將會對該條例及相關的社群帶來不利的影響及誤解,同時也令檢討及修訂難以推進實屬不智。倘若諮詢文件真的考慮到上述人士,本會建議應從「人口政策」作跟進而非列入種族歧視條例,更符合當事人的福祉。
第(ii)香港居民身份及相關身份的2.81及2.82的檢討內容
文件中的2.81項「有關人士並非因其種族而受較差待遇」,為何需要透過擴寬種族條例予以保障呢?是否有充分理據?關於2.61b項提及可能涉及內地及準來港人士等需要,按以上本會提出的建議透過人口政策改善移民法例的相關條件,從居留權措施作處理及後可按居民身份受歧視條例保障(例如在語言方面無論在受僱或使用服務等免受歧視)。
而2.82項則容易令人產生誤會,以為利用該項條文給予短暫停留過境及旅遊人士享有特權。本地資源及福利應屬當地居民享有,也是他們貢獻社會的成果,外地遊客同樣根據入境條例及人口政策措施等而未能獲居民身份的保障,相信是任何一個國家均有類似的要求。否則變相要求本地居民服務過境人士,這些內容明顯帶有種族歧視,有優待遊客及非居民的思維,矮化國民之嫌。
請回覆以下兩個提問:
1. 公民的理解及意識
人權的保障是與生俱來,不是透過社會共識或以大多數決定少眾的權利,平機會需要在研究中強調平等人權法的基本精神。有見婦女團體提及「有受害人因不認識平機會而沒有作出投訴」(相關內容請參考本會出版之《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第87頁》),反映平機會在推行公眾教育之匱乏及貴會的職權範疇不清晰,詢問 貴會在諮詢過程中,如何確保平機會在職權、公眾認知、及處理投訴等機制,有效地執行條例賦予的權力呢?
2. 性別及性傾向相關之條例
在是次諮詢的同時,平機會委託了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性別研究中心推行「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可行性研究」。請問該條例是否獨立於「合併條例A-D」以外的一條全新的法例?抑或,將之安放在A(i)的範疇之內呢?再者,現時的合併條例包括禁止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條例的推廣,平機會根據怎樣實際條件、可行策略和信心讓公眾人士接受有關條例呢?
以上之提問及關注,盼盡早收到 貴會之回覆!
聯絡人:黃美鳳(香港基督徒學會 社會牧職幹事)
聯絡:電話34688673 或 電郵:[email protected]
日期: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