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督徒學會 就《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意見書 (2014.4.15)

香港基督徒學會是由個別基督徒組成的獨立基督教團體,致力鼓勵基督徒公民參與貢獻香港社會民主發展,關注人權狀況,促進平等和公義。本會深信上主的慈愛普及萬民,沒有任何世俗的事物能夠把上主的愛隔絕於人類社會(引自聖經羅馬書8:33-39)。因著愛與公義的信念及人權關懷的普世價值,本會對於當局回應終審法院對W案例的判詞,對已實施40逾年的《婚姻條例》進行檢討及修訂,表示期待及歡迎。

但是次修訂沒有依據《基本法第37條》進行檢討,只抽取局部條例加入涉嫌違反人道精神硬推手術等條文,實有違公義原則,更沒有參考終審法院建議的程序對性別承認法進行研究及引入修訂,令本會憂慮是次修訂過於倉卒造成不必要的傷害,有鑑於此,本會向當局提出以下四項意見:

1. 政策制定必須以人為本

本會聯同性小眾團體於去年底進行個案調查,訪問了70多位性別認同(跨性別)人士,發現約70%於生活不同層面中遭受歧視。反映了變性人(跨性別)迫切需要是反歧視條例賦予的人權保障,在未得到應有的保障之下倉卒修訂婚姻條例,令他們的處境更趨嚴峻。政策制定的基本精神應「以人為本」,當人陷於生活不保、失業及被剝奪人權等狀況,試想處於不利條件下掙扎求存的人,遠水豈能救近火,如何能保障他們於社會生活中與其他公民平等而免於受歧視呢?正是政策應針對的檢討及修訂方向。

2. 法例定義的性別框架不合時宜

當局基於終審法院在W案中的判決令,繼而修訂《婚姻條例》的第40A. 經重置的性別狀況。但當局規限人只能具有「兩種性別(男/女)」,並以生理結構作惟一因素定義,完全撇開了性別為社會所建構的偏見,未有按照主體的心理因素、基因、染色體等多項同樣可以提供定義的參考因素,實屬以偏蓋全。事實上,變性人在生理結構上已表達了對「新性別(X)」跨越男/女的需求,當局卻充耳不聞未有理會實況,硬套入不合時宜的性別框架,無助於改善政策。

已有外國例子可供參考,例如澳洲,已有為曾進行「上體器官」手術人士,給予「第三性別(Gender X)」的護照等具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文件(蘋果日報31/7/2013)。再者,立法會資料摘要《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中的〈理據12〉終審法院判詞,建議當局應參考英國已實施了十年的「2004性別承認法令」對未完成或未進行任何重置手術人士的做法。可是,當局推諉於牽涉複雜的法律、醫學及社會等範疇而不作審慎而認真的處理,卻把同樣牽涉複雜範疇之《婚姻條例修訂》草草了事,保留不合時宜及追不上終審法院所理解有關性別框架的規定,如此有違專業的做法,本會予以強烈的反對。

3. 將手術定為資格,違反人道精神

根據40A(2)「符合以下說明的外科程序,即屬整項性別重置手術──」(詳參條例草案),從而推定(40B)性別獲得的資格或證明,換言之,限於「必須」完成手術並特別針對「下體手術」,以法律將人壓在手術枱上的做法有違人道。

首先令人莫明的是為何當事人必須完成下體手術,才被視為「整項性別重置手術」?若單獨完成了「上體手術」有沒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再者,將整個身體斬件式理解已屬不人道,更何況不論當事人的心理及健康狀況,一律強施如此重大的手術,才獲准身份證明資格,對於年長人士的手術風險,隻字不提,似乎有關法例條文未及尊重跨性別的人權和尊嚴,本會對局方的定義表示質疑!

其次,當局似帶有男女不平等的歧視色彩,明顯見於手術的要求,例如男性須切除「外顯性徵」,女性切除「外顯性徵(陰道)」之同時必須切除「體內器官(子宮及卵巢)」?質疑此舉乃父權文化下對女性變換為男性之手術要求,完全忽略了身體內部各組器官互相運作及養份供應等,屬不合理及殘害人體之要求。令人聯想到非洲蘇丹基於文化偏見,強迫婦女割禮一樣殘暴不仁,香港竟然在法例上明文規定這「不平等」的手術要求,藉此強化傳統性別角色定型,實在令人遺憾!本會接觸不少婦女曾接受子宮切除手術,均表示為健康的緣故保留卵巢是有必要的,參考婦科醫生意見指卵巢提供身體必須的營養、體內分泌及身心平衡等。故此,局方在沒有足夠的醫學及心理學研究報告的情況下,規定重置性別手術為惟一及必要條件,極不妥當。

再者,法例沒有保障「選擇不接受任何重置手術」的跨性別人士,未有充分尊重當時人意願的手術要求,涉違反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公約。由此可見40A的修訂理據不足,缺乏誠意及尊重主體意願,因此40B的推定基礎難以成立。

4. 應全面檢討及修訂婚姻條例

根據《基本法》第37條訂明了兩個重點:「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本港出生率偏低反映了生育不是婚姻惟一及最終目的,保障公民自由選擇「生育或不生育」不論生育與否,皆享有申請公型房屋及配偶免稅額等,在醫療及保險方面其配偶擔任代理人或受益人等權利及責任。因此,條例定義中的「性別」因素並非基本法所規定,跨性別人士不應受限於「性別」定義作為婚姻權的條件。

本會認為基本法第37條對公民享有婚姻權利及責任,應一視同仁受到保障,而非只服務某些人而設的專利,以免製造了特權階級。

當局現時提出有關婚姻條例之修訂,只局部抽出第3及第4條作修改,而非全面對婚姻條例進行檢討,這是頭痛醫頭不能治本的處事方式。加上對殖民時代所設的婚姻制度毫無批判的擁護,亦缺乏對親密關係的權力分析,作為國際城市,在法例上應參考國際人權準則及外國現行政策措施等,讓法例的修訂與時並進而非倒退。

促請政府按照終審法院的意見,立即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就社會性別承認法進行深入研究,並進一步盡快落實全面檢討婚姻條例修訂草案,方為審慎認真推行政策改善的應有態度。

基於以上各項的提出,本會強烈要求當局;

擱置是次《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的草率提案;
刪除不人道之條文規定,讓跨性別人士參與有關定義內容;
重置性別手術,應賦有「自願選擇」條文,按主體之健康狀況、年齡、體質及承受手術風險等,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意願;
立即展開《性別承認法》及反歧視條例研究,確保性別認同人士在人權不受侵害的情況下,建立新的性別身份;
促請當局按照《基本法》第37條,賦予香港居民婚姻自由及自願生育權利的保障,進行檢討及修訂。

聯絡人 :黃美鳳
聯絡電話:23981699
提交日期:15/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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