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督徒學會 就《慈善組織》諮詢文件之意見書 (2011.8.26)

香港基督徒學會(下稱”學會”)一直關注香港的公共事務及人權議題,並積極進行政策倡議及人權工作。我們相信公民社會對推動整個城市的民主、人權及公民意識十分重要,當中不少民間團體一直在社會內積極進行相關工作。

對於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推出《慈善組織》諮詢文件,規管香港慈善組織運作,本會表示極度關注。我們認為文件提出對慈善組織的監管方式過於嚴厲,以至部分慈 善團體無法延續其工作,甚至阻礙及打壓公民社會發展。政府訂立《慈善法》原意是為了「提供一個現代化和精簡的慈善法框架,讓慈善組織在這個框架之內運作, 以期保障捐贈者的權益和支持慈善組織的活動」。可是,諮詢文件內不少建議,均超越了這個宗旨,猶其是設立慈善事務委員會的建議,其賦予該委員會權力之大, 令人懷疑政府存心藉慈善法打壓人權組織及從事人權及政策倡議工作的教會組織。

本會對諮詢文件未有把「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等宗旨納入「可構成純屬慈善性質的慈善宗旨的法定定義」中,感到費解及失望。這令不少從事人權及政策 倡議的民間團體擔心日後慈善法訂立後會被剔除於「慈善組織」以外。事實上,諮詢文件所列的十三項宗旨中,幾乎無一不與人權有關。人權是世界公認的普世價 值,香港亦受到聯合國多條有關人權的國際公約所規管,例如《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 諮詢文件竟然拒絕把人權及政策倡議納入定議當中,實屬自相矛盾,令人疑心政府是否有意借用《慈善法》排斥這類團體。

除了傳統的慈善工作,例如提供社會服務外,民間團體過去一直進行政策倡議工作,為政府及民間帶來不少寶貴的政策分析及建議,促進公眾關注社會事務。如今諮 詢文件把「試圖令人支持或反對改變法律或改變中央政府、地方主管當局或其他公眾團體的政策或決定」列為「非慈善」,明顯打壓民間團體的政策倡議工作。公共 政策的制定向來與人民褔祉息息相關,推動政府制定更公義的社會政策是不少民間團體的重要工作。假若《慈善法》通過,這些政策倡議工作將被迫終止,嚴重打擊 公民社會的參與。

此外,學會猶其憂慮諮詢文件擬設立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最終淪為政府監控教會及人權組織的機器。諮詢文件建議賦予委員會調查慈善團體的權力,更可以「行為失 當」或「管理不善」為理由,保護慈善團體組織的財產,甚至委任額外的慈善組織董事、暫停董事或高級人員的職務等。所謂「行為失當」或「管理不善」本身定義 含糊,變相令政府有權隨時介入慈善團體的運作,剝奪教會及慈善團體的自主性,甚至令一些較為政治敏感的工作(例如內地教會及人權工作)曝光,變相打壓慈善 團體的人權工作。該委員會是以政治委任方式產生,卻擁有過大的權力干預民間團體的工作,形同社褔界的「二十三條」!

學會認為,假如政府是以「保障捐贈者的權益」為目標,根本不用成立權力過大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政府只需修訂稅務條例讓稅務局公開慈善組織的年報及核數報 告讓公眾查閱,便可以增加慈善組織的透明度。既然《慈善法》的另一目標是「支持慈善組織的活動」,那就更不應藉《慈善法》阻礙民間團體一直積極進行的政策 倡議和人權工作。

公民社會一直有不少民間團體,默默為香港的民主、人權、政策倡議及公民教育等工作努力,致力令社會變得更公義及民主。近年慈善團體的工作受到更多關注,我 們認同慈善團體需繼續提高透明度,但政府亦不應以此為藉口,打壓民間團體的人權及政策倡議工作。我們重申,要求法律改革委員會擱置設立慈善事務委員會的建 議,並把人權工作及政策倡議納入慈善組織工作定義之內。

聯絡人:沈偉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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